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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賴淑敏王靜慧黃怡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君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君宇因與告訴人吳鎮洲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4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號前,持鐮刀朝告訴人揮砍,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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