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君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君宇因與告訴人吳鎮洲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4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號前,持鐮刀朝告訴人揮砍,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