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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江宜穎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時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4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