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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04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惠芬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QUOC TUAN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347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嫌,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6條之施行期間,經立法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7日決議同意延長施行至112 年6 月30日止;因期滿後未再經立法院決議延長,而於112 年7 月1 日廢止適用。則被告被訴涉犯本案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符合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0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