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
- 原告
- 王俊雄 送達地址:竹北博愛○○○00○○○
- 被告
- 賴雨渱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