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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健順郭哲宏楊祐庭

原告
王俊雄 送達地址:竹北博愛○○○00○○○
被告
賴雨渱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