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釗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143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釗睿於民國114 年2 月13日6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483巷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1483巷與中華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林佳信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逕自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佳信受有左前臂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釗睿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佳信告訴被告陳釗睿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佳信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