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2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惠芬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釗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143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釗睿於民國114 年2 月13日6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483巷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1483巷與中華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林佳信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逕自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佳信受有左前臂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釗睿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佳信告訴被告陳釗睿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佳信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2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