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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耿淑穎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朱金龍律師
被告
楊順從
選任辯護人
鍾添錦律師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