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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甲○○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西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九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