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六二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六二號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審理(調查),應行通知及提傳人如左:
一、通知:
二、應傳:
三、應提:
四、其他交辦事項:函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督察長室本院前曾指揮貴局三組偵查員姜文隆借提被告甲○○之竊盜案件,經貴局於890425日以北警刑3119號函送被告甲○○今尚未將被害人筆錄及贓物領據等資料移移送本案過院,但至今仍未移送,因本案被告甲○○被告甲○○法 官年月 日交辦 書 記 官年月 日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