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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謝慧敏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О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О六二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五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四一五六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三六號判處有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判決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謝 慧 敏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