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主文刑啟家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甲○○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