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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書記官  蕭 宛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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