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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九號,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0五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送驗結果,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竹檢崇護戊字第0四六0八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 美 盈

書 記 官 呂 聖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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