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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小珮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留用」外勞更正為「雇用」,並補充雇用該名外勞之薪資仍由原雇主姚慶和支付,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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