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留用」外勞更正為「雇用」,並補充雇用該名外勞之薪資仍由原雇主姚慶和支付,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