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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珮禎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七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 官 黃 珮 禎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