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0六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五日竹檢崇護丁字第四三四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七0號判決判處有徒刑四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 明 箴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聲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