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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七七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00號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經採驗尿結果,未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九八九六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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