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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下方,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  姿  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