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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