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吸食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在案。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暨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及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