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高 敏 俐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