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貳個、挖杓壹支及分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在::等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記載,應補正為「在::等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三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