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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吸食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在案。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暨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及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黃美盈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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