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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彭政章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貳個、挖杓壹支及分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在::等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記載,應補正為「在::等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三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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