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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

三號),及移

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

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合計淨重叁點玖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貳拾個、葡萄糖壹包、吸管叁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淨重零點壹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貳拾個、吸食器壹支、吸管叁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合計淨重叁點玖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淨重零點壹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貳拾個、葡萄糖壹包、吸食器壹支、吸管叁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電信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七五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二時十九分許回溯二十六小時及九十六小時內不詳時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十一時回溯二十六小時及九十六小時內不詳時間止,連續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及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上燒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而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警採尿檢驗,並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市○○道口乙○○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合計淨重三點九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七一公克,純度45.57%,純質淨重一點七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二四公克,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取零點零一公克化驗,餘零點零四公克)、分裝袋二十個、葡萄糖一包、冰糖一包、吸食器一支、吸管三支,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時許,在新竹市○區○○路二段、武陵路口乙○○駕駛之車牌號碼WUW-七七○號輕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袋(淨重零點一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零公克),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書 記 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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