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4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