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439、1555號)及函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美娜水肆瓶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九十四年五月間至同年九月五日十一時許往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武威村三鄰塘背十號住處及新竹市○○路十巷二十七號A一0三室等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