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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健順楊麗文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弄7號(選任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甲○○98弄12選任辯護人 吳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59、4234、5108、5109、5256、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及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及甲○○均因殺人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渠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並分別均自95年2 月16日及同年4 月16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6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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