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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健順楊麗文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7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2 月24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其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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