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30、1064、11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94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壹點貳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淨重叁點柒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淨重零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伍公克;含包裝塑膠袋重叁佰玖拾柒點捌公克、零點壹公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袋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管壹支、吸食藥鏟貳支、吸食過濾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88年8月間,因三犯施用毒品之罪,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停止戒治期間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甫於89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238號、88年度易字第7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甫於92年6月18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部分現在執行中)。
㈡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830、1064、11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