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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830、1064、11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秋宜林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30、1064、11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94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壹點貳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淨重叁點柒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淨重零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伍公克;含包裝塑膠袋重叁佰玖拾柒點捌公克、零點壹公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袋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管壹支、吸食藥鏟貳支、吸食過濾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88年8月間,因三犯施用毒品之罪,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停止戒治期間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甫於89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238號、88年度易字第7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甫於92年6月18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部分現在執行中)。

㈡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

括犯意,自94年1月25日判決確定以後(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之某不詳時間起至94年5月12日下午5時25分許為警查獲往前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止,連續在新竹縣竹東鎮○○路85號住處廁所,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燈泡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一天早晚各施用一次,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先後於⑴94年3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85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合計淨重1.25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5公克)、吸食器1組、玻璃球管1支、吸食藥鏟2支;⑵於94年4月6日晚上11時45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八公里處(基隆市七堵區境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72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分別含包裝塑膠袋重為397.8公克及0.1公克);⑶94年5月12日下午5時25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85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75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袋各1個、吸食過濾器1組。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林秋宜

書 記 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830、1064、11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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