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弄7號(選任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甲○○98弄12選任辯護人 吳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59、4234、5108、5109、5256、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及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及甲○○均因殺人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渠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並分別均自95年2 月16日及同年4 月16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6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