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19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2年9月29日,以91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年3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甲○○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3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其於90年9 月20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9 月24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476、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甲○○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甫經本院於94年8 月19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現正執行中),詎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4年11月23日下午2 時4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市○○路○段39巷2號友人租屋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嗣於94年11月22日晚上11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