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0號)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1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0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乙○○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分別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抵癮之犯意,於94年9月20日下午4、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93號,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日下午5、6時許,在前揭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香菸中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4年9月21日下午4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縣竹北市○○路664 號執行搜索時,當場採集乙○○之尿液送驗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毓華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