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21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1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及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上揭二案件接續執行,於88年4 月29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本應至92年7 月25日期滿,嗣因其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而於90年8 月10日入監執行殘刑,於94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曾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88年12月1 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2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89年1 月12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因執行屆滿3 月,成效良好,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89年6 月16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50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89年7 月18日出所。其又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經本院於89年11月20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71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7 月2 日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處分確定。

(三)詎乙○○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16日傍晚某時止,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新崙里26鄰25號之居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施打於皮膚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1 月16日20時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街98巷16弄6 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7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

三、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17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檢察官於90年7 月13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47 號為不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汪淑菁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