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6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6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