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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8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68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9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84年8 月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84年10月27日,以84年度易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84年11月30日確定。又於85年4 月間,因侵占案件,經屏東地院於85年12月19日,以85年度易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6年5 月24日,以86年度上易字第718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5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院於85年6 月29日,以85年度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於85年7 月29日確定;又於85年5 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屏東地院於85年9月6 日,以85年度訴字第374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年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8月,嗣於85年10月14日確定,上開3 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又於85年9 月間,因偽證案件,經屏東地院於85年12月27日,以85年度訴字第75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86年2 月11日確定。又於86年9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院於87年6 月9 日,以87年度易字第63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87年7 月6 日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85年5 月29日入監執行,並於89年1 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2年8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於96年6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QUC-825 號輕型機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路357 號台灣電容器公司廠區圍牆外時,見該廠區內放有鐵條,竟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以翻越圍牆之方式侵入該廠區,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之鐵條3 支欲變賣花用,乙○○得手後將鐵條放在機車踏板上準備離去時,適為該公司之保全人員羅斌發現上前盤問,惟乙○○趁隙逃逸。嗣乙○○於同月26日復出現在台灣電容器公司附近時,由羅斌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四庭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8 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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