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新竹監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341 號),又檢察官聲請改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光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偽證、竊盜、侵占、贓物、麻藥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民國85年度訴字第752 號)、6 年2 月(86年度聲字第442 號)、5 月(85年度易字第2187號)、3 月(87年度易字第631 號)、6 月(85年訴字第374 號)確定,經合併執行後,於92年8 月21日縮刑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3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9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4 號為不起訴處分。竟仍不知改過,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 月10日3 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街146 之1 號對面廢棄汽車修理廠2 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因甲○○係毒品列管人口,於96年5 月11日10時20分許經警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後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發現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