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秩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竹秩字第109號
- 移送機關
-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4月12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09600068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艷姑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劉艷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96年4月7日晚上11時40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路40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5百元之代價而拉客警員范崇堯。
(四)查獲時間:民國96年4月7日晚上11時4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12號(新都旅社)。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劉艷姑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范崇堯製作之偵查報告1紙在卷可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