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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秩字第5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竹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2月15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600038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96年1月16日凌晨0時20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路23巷口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向喬裝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林其生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林其生所出具之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秩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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