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主刑部份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某時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