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 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4日某時許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87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