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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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