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