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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1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之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1月30日以94年度發查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3月15日下午2時5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市○○路○○道旁之加油站廁所內,以點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3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360巷8號內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小包(毛重1.1公克)、吸管1支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 吳月華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魏瑞紅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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