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巷2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9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20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7號
巷2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9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20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