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