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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秋宜劉兆菊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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