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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秩字第6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林祐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北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K他命肆拾貳點壹公克沒入之。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30日23時0分至同年5月3日12時4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村○○○○○路與竹2-1線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

(二)查獲照片17張。

(三)扣案K他命42.1公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竹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秩字第6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