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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8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案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23日送達予被告甲○○後,被告雖於97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 月12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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