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60歲(民國38年11月9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收受本院民國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上開判決就背信為有罪之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99年5 月6 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