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